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土壤监测、水质、噪声等十一个问题的回复
关于PVC注塑挤出废气执行标准问题的回复
来信:
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明确提出“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文本3.2部分对聚氯乙烯工业的定义为“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本标准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 3.地标中《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未规定塑料制品行业执行标准。请问,仅涉及PVC注塑与挤出废气,应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属于塑料制品业。因此,对于不采用氯乙烯单体加工聚氯乙烯,仅采用聚氯乙烯树脂进行注塑、挤塑加工的企业,注塑、挤出废气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关于企业厂界噪声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工作过程中遇到好多工业园区的小企业做检测,做验收。这类企业的噪声除了自身工艺外,受外界的影响也比较多。但是他的周围都是好多家在一起。他们噪声大范围外确实也对周边敏感点没有影响。这类企业噪声是否必须监测,监测结果是否该严格按照标准去评判。
回复:
工业园区企业噪声监测与评价应按照相应标准规定并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应按照环评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新分析方法是否可用于污染物达标性评价的回复
来信:
随着分析技术的不断发展,污染物的测定方法也在不断更新。比如废水中苯胺类、硝基苯类等,从最早的分光光度法,到不断更新的气相色谱、气质联用等方法,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各种干扰因素对分析结果造成的影响。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些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晚于排放标准的发布日期,即排放标准中并未列出污染物的新的分析方法。因此,想要咨询,该类新方法是否可以适用于日常的环境管理,包括和排放标准比较进行的达标性评价?
回复:
根据我部环境保护标准管理要求,新制定、修订的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中均明确“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关于地表水质量标准中总氮限值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总氮、氨氮、硝酸盐(以N计)的限值设置不合理,总氮(湖、库,以N计)限值为:I类0.2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V类2.0mg/L;氨氮(NH3-N)限值为:I类0.15mg/L、II类0.5mg/L、III类1.0mg/L、IV类1.5mg/L、V类2.0mg/L;硝酸盐(以N计)的限值为:10mg/L。按理论来说,总氮的浓度应该≥氨氮的浓度+硝酸盐(以N计)的浓度,以III类水为例,质量标准中总氮的浓度<氨氮的浓度+硝酸盐(以N计)的浓度。请问监测地表水时,总氮是否仍然要作为评价的依据之一?
回复:
为客观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规范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2011年3月,我部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总氮不作为日常水质评价指标。必要时,可针对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
关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问题的回复
来信:
对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关法规是否同城镇污水厂要求?我所在企业为乡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6000吨/日,排入资江的一条分支,对于环保验收、在线监测等,对于县城的污水厂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到乡里面,这一块的要求是一样的吗?另外,对于环保在线监测的要求,能否给个明确的指示,是否需要安装,需要安装哪些,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
回复:
一、关于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有关要求自行开展竣工验收。二、关于在线监测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来信所述乡镇污水处理厂如属于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或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其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土壤现状监测点位如何选择的回复
来信:
根据土壤导则要求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二级要求监测柱状样和表层样,三级要求监测表层样。如果建设项目场地已经硬底化,该如何如何选取监测点?是需要把已经硬底化的场地破坏还是另外选取监测点?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关于土壤破坏性监测问题的回复
来信:
一家木工喷漆企业租用其他厂的部分厂房,一层做木工,二层做喷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导则规定,起码是土壤二级评价,需要在占地范围内布设3个柱状样,1个表层样。而厂区内部无绿化,场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请问占地范围内可否不进行土壤监测?
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标准第三页表1 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中,评估依据有一条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还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存在疑问。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中明确的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危险物质的工艺过程”,那对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这句话的理解可以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而不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吗?
回复: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提到的“易燃易爆等物质”是指按照GB30000.2至GB30000.13所确定的化学物质。高温工艺、高压工艺、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都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因此文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是“或”的关系,均应作为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的工艺进行评估。
关于生态环境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咨询的回复
来信:
生态环境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有些疑问。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日期的规定是什么?很多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间。那么如何确定具体的执行开始日期?是从公布之日起?2. 管理办法中说,未经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生态环境行政管理依据。这个的依据是什么?现实中会不会出没有有限时间的发布后撤回,那么算不算是发布了呢?是不是说必须永久发布更好点呢?
回复:
1、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日期。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施行日期的,自该施行日期之日起开始实施;未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关于公开发布的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也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关于最新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流量比对仪器疑问的回复
来信:
按标准355-2019中8.4及354-2019中6.3.1、6.3.2的要求,液位、流量比对只能使用标准里写明的“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其他方法,如流速仪法、容积法、浮标法等HJ92里规定的几种测流量的方法都不能使用了,是这样理解的吗?
回复:
HJ 354-2019和HJ 355-2019规定了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液位和流量比对的相关内容,若其他方法能同时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液位和流量比对要求,同样适用。
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监测工作监测分析方法的回复
来信:
《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附件《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中推荐了HJ629-2011《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和HJ69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这两个烟气监测方法,但指南中提到“本文件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文件对应污染物的测定”。那么GB/T 37186-2018《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中也提到了本标准方法适用于标准气体、工业气体、环境空气等气体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而且紫外吸收方法比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方法更新,稳定性好,监测数据更准确。那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时能用GB/T 37186-2018《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这个标准作为监测分析方法吗?
回复:
《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规定,“选用监测方法时,应能消除干扰或避免产生干扰。监测烧结和球团废气中 SO2时,应避免使用 HJ 57-2017,可使用 HJ 629-2011等。监测焦炉烟囱废气时,应优先使用 HJ 629-2011,同时监测仪器应注意加装消除有机物干扰的滤波片。”若其他监测方法经过验证,证明能消除干扰或避免产生干扰,同时适用。
信息来源:环评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