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建议留言”版块回复汇编 | 环评报告是办证要件之一
1、环评审批是否作为审批新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咨询: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政策的实施,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除重大项目外,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作为基层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新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环评审批手续是否还要作为前置条件,应怎样把握?请上级部门给予解答。
回复: 你好!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五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要件之一。(矿产开发管理司)
2、基本农田是否可以种植花卉发展旅游?
咨询: 我是一名基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我所在的地区为国家级贫困县,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部里也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大力支持农村发展,该通知第六条中规定: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围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因地制宜保护耕地,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对农业生产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仍按耕地管理。请问,如果是基本农田,是否允许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种植观赏性花卉,发展乡村旅游?
回复: 您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规定,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合理引导,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耕地保护司)
3、编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机构需要地灾评估资质吗?
咨询: 请问,目前编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机构需要地质灾害评估资质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吗?
回复: 你好!《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并未对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提出要求,方案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4、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机构需要地灾评估资质或地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吗?
咨询: 根据部令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地灾评估资质或地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目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机构还需要地灾评估资质或地灾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吗?
回复: 你好!根据新修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1月5日)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单位已不做资质要求。(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5、设施农用地为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闲置土地的,是否需要编制复垦方案签订复垦协议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咨询: 《土地复垦条例》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明确了土地复垦的目的是“保护耕地”。《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明确“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如果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开展规模化养殖业,请问:是否需要编制复垦方案,签订复垦协议,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回复: 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凡是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均应依法进行复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6、临时用地复垦事宜
咨询: 高铁临时用地(制梁场)使用结束,由于靠近高铁站,政府拟征收作为汽车站用地。请问该临时用地还需按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吗?若不需复垦,需具备哪些手续?
回复: 你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凡是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均应依法进行复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如果临时用地拟征收作为汽车站用地,需按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履行用地报批手续。(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7、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咨询
咨询: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是否对编制企业的资质有特殊要求?
回复: 您好!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有关要求,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单位没有资质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代替具体治理工程设计,治理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相应单位或自行编制工程设计,对工程设计的编制单位没有统一资质要求,但其中如涉及地质灾害治理等相关重大问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8、小型地采矿产原土地复垦方案为废石充填,无法实现该如何治理?
咨询: 您好,小型金矿已到期,准备开展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为2011年评审通过。当前采矿权已到期,原方案要求将所有废石充填回井下,此项工作无法完成,目前坑道已经不具备安全条件,能否通过重新编制方案或其他方式,变更废石处置方式,改为对废石场进行降坡保证无滑坡泥石流风险后,进行原地覆土绿化?
回复: 您好! 已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不再适用的,可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报具相应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如涉及地质灾害等其他重大问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
信息来源:环评互联网